新双峰客户端10月24日讯(通讯员 吕志文 葛海军 谢增军)近期,天气持续晴热干旱,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。为守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,双峰县公安局不断强化森林防火宣传,持续加大防火巡查和火源管控力度,着力将火源堵在山外,火患消除在林下;同时,推动关口前移,警力下沉,及时掌握森林火情,快速出警,迅速侦破,从严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,全力以赴筑牢森林“防火墙”。
违规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,请看身边的警示案例:
10月14日9时30分,甘棠镇居民雷某兰在田地内点燃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情,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救火,经众人努力,火情得以消除。雷某兰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10月17日15时许,三塘铺镇居民肖某东在田地内点火焚烧茅草,不慎引发森林火情。幸亏扑救及时,未造成更大损失。肖某东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。
10月18日13时许,沙塘乡居民王某求在田地里焚烧杂草时,不慎引发火情。在沙塘派出所民警、辅警,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,火情得以消除。王某求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。

10月19日,洪山殿镇居民龙某家在林地边缘焚烧灌木、茅草,不慎引发森林火情,后因发现、扑救及时,成功消除火灾隐患。龙某家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已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。
10月20日,花门镇居民刘某意在田地里焚烧荒草,不慎引发森林火情,在当地护林员、村民的努力下,才没有造成更大损失。刘某意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。

野外慎用火,失火责难逃。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情,不仅会给森林带来毁灭性破坏,威胁到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,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。
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,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。让我们从自身做起,自觉遵守森林禁火令,筑牢森林“防火墙”,防范于未“燃”,用实际行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!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: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,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一审:李娟
二审:欧阳亚辉
三审:刘郁鑫

责编:李娟
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: bm@ldsf.com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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